安全管理负责人
更新日:2024年3月20日
化妆品制造销售商需要选任化妆品的安全管理业务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需根据GVG省令第15条準用的第13条,由符合以下要件的人担任。
① 具有能够适当且顺利执行安全保障业务的能力者。
虽然不要求特定的资格或工作经验,但安全保障业务负有化妆品在市场上流通的重要责任。
因此在公司内,需要选择合适的人选。
② 不属于医药品等销售部门,并且不影响安全保障业务适当且顺利执行的人。
“医薬品等” 指的是医药品、医药外部品、化妆品以及再生医疗等产品。
属于销售部门等的人员不能被选任为品质保证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业务
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如下:
- 收集安全管理信息
- 对安全管理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 实施安全保障措施
安全管理責任者可能兼任总括製造販売責任者和品質保証責任者的職務
总括製造販売責任者、品質保証責任者和安全管理責任者需要在同一地点工作,且在不影响各自工作的合理范围内,可以兼任这三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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